北京医疗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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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纠纷

 

甲:等待期是三个月


首次或间断投保本保险时,如被保险人因病住院,等待期为三个月;因意外受伤,无需等待续保或住院。对于等待期间或保单生效前的住院,保险公司不负责支付保险费。本公司负责支付保险期内发生并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继续住院的保险费。


乙:是指定医院吗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自被保险人入场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由申请人或被保险人承担因通知延误而产生的勘探、检验等额外费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急诊未能在指定或认可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指定或认可医院。如确需到非指定或非认可医院就诊,应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如果保险公司同意在非指定或非认可的医院看病,在此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将根据条款和条件支付保险。


丙:理赔


部分医疗费用已经以其他方式支付的,不能提供住院医疗费用证明原件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在医疗费用证明复印件上注明支付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单位印章。凭此复印件,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剩余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和上述证明、材料后十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投保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与投保人就给付保险金的数额达成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理赔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保险责任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无法确定的,按照现有的证明材料支付可以确定的最低金额。保险费金额最终确定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